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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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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内 容: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促进技术创新和首都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确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及其他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资助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组织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的管理。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与审批,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七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4.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市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实行随时申请,集中审理。
    申请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出具市政府委、办、局,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每年六月一日起审理上年六月一日至当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收到的申请。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初审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提出立项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再进行审批并给予答复。
    从开始审理到最后答复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被批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订“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书”,并给予资金支持。支持的额度,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在合同所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该项资金。
    由于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资金实行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年度管理的原则,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后,资金使用单位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合同双方签章。市知识产权局对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予以一次核销。
    第十四条  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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